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91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