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66428946M,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工农路亚都商场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807Y,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甘0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329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2024)甘05执1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为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八建大厦综合楼1层酒店大厅、4层、5层、6层、7层、9层、14层至21层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本案执行费6605元,以上三项共计45360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本院执行的其执行案件中扣划了该公司的执行款2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605元,申请执行人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193395元。2024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案件的相关事宜”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以(2024)甘05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 202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于2024年11月26日就双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发生的与本案相关的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天水富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均不再坚持申诉,本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329号判决的再审申请;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开具办理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发票,并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八建大厦1层酒店大厅,4层(含裙楼钢网架多功能会议用房)、5层、6层、7层、9层、14层至21层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请执行人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24)甘05执19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支付的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42000元、执行费6605元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由申请执行人退还给被执行人20万元; 四、申请执行人主张对八建大厦的负一层享有业主共有权,拟提起诉讼的,今后申请执行人不再提出任何主张; 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关联企业天水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负一层800平方米房屋的原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共计10年期限。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租赁期限延续至2054年11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另行协商。 六、申请执行人起诉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一案,被执行人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协议签订后,由被执行人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人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七、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开具的办理房屋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发票后,再向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元)。八建大厦1层酒店大厅,4层(含裙楼钢网架多功能会议用房)、5层、6层、7层、9层、14层至21层以及地下负三层的所有权及相关费用双方再无争议;申请执行人的关联企业天水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被执行人亦不再为天水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租金发票。裙楼钢网架多功能会议用房所有权属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329号判决书为准; 八、八建大厦负三层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今后如符合办证条件时,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九、八建大厦楼前的停车位继续按双方《房地产联合开发建设合同》约定执行,申请执行人负责为被执行人车辆进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被执行人车辆通行、停放方便,不受干扰; 十、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不得再向被执行人提出包括但不限购房款6050735.10元、迟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违约责任、迟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等有关法律责任的任何主张,被执行人亦不得向申请执行人主张裙楼钢网架多功能会议用房未优先使用的违约责任等;双方就《房地产联合开发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再无任何争议,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关联企业天水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2054年11月30日止;申请执行人关联企业天水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本协议在合同延续期内不再向被执行人支付租金。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关联企业天水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亦再无任何争议及后续附随义务。 经审查,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八建大厦综合楼1层酒店大厅101室、4层401室、5层、6层、7层、9层、14层至21层房屋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24)甘05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