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807Y,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福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500MA73459487,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福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2024年10月4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甘05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