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5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807Y,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青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MA73EWR16P,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居建材城木材区3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川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川镇中城北路(和谐家园小区西面701-702号)。
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2025)甘0503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甘肃中青林贸易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3执2647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2025)甘0503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审查。
麦积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2025年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川分公司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400301220********账户1600000元。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川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川支行27073001040011637账户、270730010********账户已解除冻结。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400301220********的账户存在三个不同的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情形,监管资金为1.6229亿元,该账户实际进账约为1.8亿元,监管资金之外有2000万元的进账。经查,该账户在三份监管协议设立前就有大额款项在账,(2024)甘0503执459号之五十二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该账户金额为6362206.4元,冻结后该账户余款有3840余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140030122000084836的监管账户有账外账进入该账户,除1.6229亿元监管资金,有额外2000万元的资金,存在监管资金流向异常行为,属于监管不到位。对于超出1.6229亿元监管资金以外的存款,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划拨;27073001040011637账户、270730010********账户已解除冻结,本案不再论述;该账户余额完全满足专项资金的数额,不存在因为法院冻结账户到账项目停止施工的情形,故对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复议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400301220********账户系专项资金监管账户,不应被冻结。首先,该账户是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龙山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解放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公益性项目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为专款专用,账户性质始终没有变化,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其次,上述两项目目前尚未竣工,工程实际价款不明,该账户监管资金1.6229亿元仅为计划资金数额并非项目实际数额,也非政府拨付建设资金额度,原裁定认为超出监管资金外的2000万元并非专项资金错误。第三,该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2月20日,收到第一笔专项资金实际为2022年2月14日,原审法院未查明账户最早监管时间和第一次收款时间就认定该账户在监管协议设立之前就有大额款项入账的结论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销麦积区人民法院(2025)甘0503执异1号执行裁定并解除对争议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麦积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2025年3月5日,麦积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川分公司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400301220********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于同日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复议审查立案前执行法院已经解除了对争议账户的冻结措施,复议申请人所称复议事由已不存在,故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李小录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