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5执异1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天水一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案申请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807Y,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3161989652,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天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对本案查封的部分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