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双策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270号
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成都双策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双策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汉超用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4万元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419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双策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 冻结担保人王汉超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