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298号
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成都双策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汉超用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4万元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27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本院的应收标的款342354.9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存款57645.1元;同时冻结了担保人的前述担保存款。2021年6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华泉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担保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了(2021)渝0117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双策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的应收标的款342354.9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存款57645.1元的冻结。
解除对担保人王汉超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