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合川区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与重庆草街航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4128号 原告:合川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区合阳办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8张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LKKL6B。 经营者:王**,该经营部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草街航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区草街镇草街电站生产管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41385W。 法定代表人:罗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溪大道中段县林业局宿舍楼南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198143356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合川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重庆草街航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合川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川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合川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川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合川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