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8377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计岭工业路6号1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0659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溪大道中段县林业局宿舍楼南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198143356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67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339.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9339.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