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5203民初1768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9负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5T1PO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溪大道中段县林业局宿舍楼南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19814335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99024.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因被告在重庆市涪陵区××(烟草援建水源)工程输水管线一期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物资,并对产品名称、数量及价格等进行了约定,由被告指定的收货人为***。被告总计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997922.5元的建筑物资,被告仅支付了1298897.87元人民币,尚欠699024.63元人民币至今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诉至贵院。
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签订一份《采购安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被告(甲方)因涪陵区***水库工程输水管线一期施工需要,购买原告(乙方)物资;约定产品名称、数量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80%,尾款2个月内付清。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7月11日期间,共分18次向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货,18单的货物总货款合共为1997922.5元。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多次共付还原告货款1298897.87元,尚欠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99024.63元。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采购安装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供货,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收到货物后只付还部分货款,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付还尚欠的货款699024.63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安装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依法可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69902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95元(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同意预交的受理费不向本院申请退费,由被告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本案付款义务***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