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7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8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8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不动产信息等情况。2022年8月17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通过上述措施,现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8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57733元,尚有1577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松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