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浦新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泽。
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一区4栋东升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一村。
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浦新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浦新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租金84330元,违约金43145元(以843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8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5元(以843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54元,执行费1868元,以上合计1330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0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益
审 判 员 周卫红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童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