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一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6460.1元及利息5791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以12646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327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4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湘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7425.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