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好、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22民初7299号
原告:**好,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水西村委会望牛墩。
法定代表人:林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敏,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与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诉称,本人辛辛苦苦拿的血汗钱举债来买了远望一号的商品房,为了给子女读书用,在2020年11月份买了远望的商品房,截止目前为止因开发商自身问题,导致银行按揭做不了,拖延时间长达一年,严重影响我买房初衷,现在孩子也没有在博罗读成书,现在买这套房的意义也不大了,故此要退房。诉讼请求:1、判定解除买卖合同;2、退回原告已付购房款35万;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退还购房款356764元、维修基金8903元、办证费2000元。
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与两原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购房款本金356764元及办证费2000元。关于维修基金款项进入专款账户,应由原告申请被告配合退回维修基金款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要积极配合被告注销合同的预售备案登记。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6日,原告(买受人)**好、***与被告(出卖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座落于博罗县,总价款为1076764元;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000元,买受人应当于2020年11月26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356764元,余款720000元申请贷款支付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款356764元、办证费2000元。原告还缴交了案涉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903元,提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为证。案涉商品房于2021年1月25日办理预告登记至原告***、**好名下。原告主张因被告营业执照过期、公章被冻结,至今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庭审中,被告称营业执照确实已经过期,但未能贷款是因为贷款收紧没有额度问题,签订合同时预售证在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收取的首付款356764元及办证费20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应配合被告注销案涉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事项。对于专项维修资金,原告请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903元,系原告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并非被告收取,原告可自行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回,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维修基金8903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好、***与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好、***返还购房款356764元及办证费2000元,合计358764元。
三、驳回原告**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5元,由原告**好、***负担3622元,由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万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胡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