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22民初6280号
原告:东莞市盛唐房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唐房网公司)。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社区西城路长虹百荟花园22栋919、920。
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邓雪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远望数码城公司)。地址:博罗县罗阳街道水西村委会望牛墩。
法定代表人:林汉林。
原告盛唐房网公司诉被告远望数码城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2月8日签订《远望一号花园项目外围联动销售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为销售位于博罗县可售住宅。代理期限为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双方续签两份合同后约定的代理期限分别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和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原告在代理期内成交了6名客户(详见2019年远望一号项目未结佣金结算表)。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共计佣金383654.12元。2020年7月17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而被告在2021年2月5日才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佣金,至今仍有233654.12元佣金未支付。2021年8月17日原告发《律师函》催促被告支付,然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微信沟通未果。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233654.12元及其滞纳金(以233654.12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佣金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为9533.0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030元(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为303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8日,原告盛唐房网公司与被告远望数码城公司经协商,双方签订《远望一号花园项目外围联动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为销售位于博罗县的“远望一号花园”可售住宅。代理期限从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交清全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揭付款的客户在支付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并办理好所有银行按揭手续后,原告的销售代理工作视为完成;如购房者是异地客户,佣金以合同签约总金额的9%减去1万元现金奖后的差额,如是本地客户,佣金为合同签约总金额的4%。佣金在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表后10个自然日支付。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成功代理的客户是邓贵林(购买6栋一单元1601号房),总购房款是949183元。另一个客户是梁红斌(购买7栋2万元2503号房),总购房款是896025元。
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7月1日续签第二份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交清全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揭付款的客户在支付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并办理好所有银行按揭手续后,原告的销售代理工作视为完成;如购房者是异地客户,佣金以合同签约总金额的7%减去1万元现金奖后的差额,如是本地客户,佣金为合同签约总金额的4%。佣金在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表后10个自然日支付。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成功代理的客户是吴国财(购买3栋一单元1403号房),总购房款是829271元。
2019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续签第三份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交清全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揭付款的客户在支付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并办理好所有银行按揭手续后,原告的销售代理工作视为完成;如购房者是异地客户,佣金以合同签约总金额的8%计算,如是本地客户,佣金为合同签约总金额的4.5%。佣金在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表后10个自然日支付。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成功代理的曾建军、罗招弟(购买1栋一单元1103号房),总购房款是866724元。另一个客户是刘海英、魏亮(购买7栋二单元2304号房),总购房款是1008711元。第三个客户是梁业明、林晓君(购买1栋一单元1101号房),总购房款是990286元。
以上原告完成代理的客户均是异地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佣金的,则应支付以所欠金额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
2020年7月17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佣金发票,并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表总金额为383654.12元。原告确认被告在2021年2月5日支付了150000元佣金,剩余佣金未支付。2021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催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案在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1322民初62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相关存款(详见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原告盛唐房网公司与被告远望数码城公司签订的三份《远望一号花园项目外围联动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认购书》、《客户成交确认单》、佣金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为被告成功代理销售了六个客户。原告主张的佣金总金额为383654.12元,没有超过根据合同约定的佣金计算金额。扣除被告支付的15万元,剩余233654.12元,原告主张支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2020年7月17日依约向被告开具了佣金发票,被告在2021年2月5日支付了150000元佣金,因该支付金额双方没有约定具体支付哪个客户的佣金,故原告主张从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2月4日止,共196天,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滞纳金,符合约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共计算2940元。
对另外拖欠的233654.12元,自2020年7月1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33654.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滞纳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在合同没有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问题,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盛唐房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233654.12元。
二、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盛唐房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150000元佣金的滞纳金2940元。
三、被告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盛唐房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33654.12元佣金的滞纳金(自2020年7月1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33654.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盛唐房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94元、保全费1816元,合计44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1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国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慧婷
书 记 员 聂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