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2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军,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广明,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水西村望牛墩。
法定代表人:林汉林。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数码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7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广东粤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粤安惠州分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工程款结算之后的结算款即债权的转让,不应当受远望数码城公司与粤安惠州分公司《消防工程合同》第13条的约束。案涉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粤安惠州分公司也就债权转让通知了发包人远望数码城公司,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远望数码城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2279307.79元及利息。综上,***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案涉《消防工程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乙方(粤安惠州分公司)未经甲方(远望数码城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与分包给他人”。而根据查明事实,***与粤安惠州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的债权即《消防工程合同》所涉工程款项,该债权的转让并未经远望数码城公司书面同意。而且,***明知《消防工程合同》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仍然与粤安惠州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其受让案涉转让债权也并非善意。二审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对远望数码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主张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不受《消防工程合同》第13条约束、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理,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