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龙飞大道888号远望时代广场9楼。
法定代表人:林汉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87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义务,支付保全费5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从2011年3月24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所有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给申请人***查阅、复制;提供从2011年3月24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给***查阅。2021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及其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经过为期15个工作日查阅。申请执行人***反映经过15天查阅,依据现已查阅的部分资料发现缺少部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2021年4月16日被执行人惠州远望数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照申请执行人***反映缺少部分判决支持查阅的资料作出了情况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322执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吴海平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易 霞
书 记 员 黄靖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