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3执60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大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5530813U。
被执行人:广州创尔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7号B205房,组织机构代码:59373130X。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创尔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记录等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付凌霄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