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369号
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城东2公里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3550244820。
法定代表人:高明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8869339。
法定代表人:高瑞阔,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2021年2月22日,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84元,由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洪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时俊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