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城东2公里处(封曹路鲁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355024820。
委托代理人:周敬明,男,1988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任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留光乡青堆村村委会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72766888431X2。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94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李桂花于2021年6月1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桂花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三、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租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21年3月16日,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8月27日,经约谈申请人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敬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敬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磊
审判员  翟新华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