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317号
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城东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高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钦,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任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153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起诉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不能送达,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天泽管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4.1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建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