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财保654号
申请人: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111号2栋4单元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2Y138。
法定代表人:于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湖滨北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1227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荣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星城社区学星路76号新世纪星城52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32562XH。
法定代表人:宾泽建。
申请人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荣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31063.25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荣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31063.25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4675.32元,已由申请人东莞市乾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兰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