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84民初2857号之一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邓敏玲,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湖滨北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122753。
法定代表人:黄崇谦。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50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曹铭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