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591号
申请人: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九龙冲路段的佛山市南海区九龙五金不锈钢交易中心A10座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GD8Q7T。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
被申请人: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湖滨北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122753。
法定代表人:黄崇谦。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
负责人:钟赞君。
申请人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9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9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7.99元,由申请人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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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