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玻璃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9227号
原告:佛山市中***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新城塘新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516652X6。
法定代表人:高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祖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5号2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JECXM。
负责人:李佳果。
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湖滨北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122753。
法定代表人:黄崇谦,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2008W。
法定代表人:丁彤,该公司经理兼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中***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分公司)、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融司于2022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达公司、鑫宏分公司、华锋公司、鑫宏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融公司撤回对被告万达公司、鑫宏分公司、华锋公司、鑫宏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中***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中***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豪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晓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