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信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024号之二
原告:广东省信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敏辉。
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崇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庆,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军,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信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柱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岑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