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591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
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崇谦。
原告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9.74元,财产保全费1247.99元,合共3127.73元(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中能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