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5420号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
法定代表人:董卫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邓敏玲,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湖滨北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122753。
法定代表人:黄崇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02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昌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