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973执506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勤霖路18号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6年6月15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97353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20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室房屋及东莞市××楼××室房屋,共得拍卖款项492000元。根据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25296.65元。
另,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石潭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用(2005)第19002100208号】,经查,该建筑物建于两宗土地使用权之上,另一土地使用权权属未明,暂不能处分。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根源
审判员梁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