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973执1514号
东莞市塘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塘厦庭案字【2020】131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151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