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民初1419号
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兴隆乡。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花,女,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殿斌,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公司职员。
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9.00元,减半收取计1,619.50元。
审 判 长  刘金军
人民陪审员  金晓梅
人民陪审员  仇锦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