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代表王安公司与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七旺公司的负责人曲军福签订了红砖供货合同的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