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602执629号
***、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被执行人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给申请人工程款210418元、被执行人并承担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承担案件受理费4070元,被执行人承担鉴定费、保全费等7778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束本案,至此,本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