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1民初193号
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吉06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吉06民终80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重新期间,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7.00元,减半收取计3,238.5元,由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伊海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