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1422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岩石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0××××××××××××037。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三乔,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14。
被告: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2。
法定代表人:叶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阳,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新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京国、胡三乔,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1529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限最低贷款利率即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日为7899.4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7月期间,**将位于东莞市××镇的东莞市开放大学城部分工程项目和东莞市××镇海逸豪庭部分工程项目再分包给***,该项目***已于2018年7月2日完工,**签字确认了拖欠***工程款余款51529元,**至今分文未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新浪公司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无建筑资质和无从业资格的**,已经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另外**称自己至今仍有30多万元工程款扣留在新浪公司,故新浪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被告新浪公司答辩称:一、新浪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无论证据内容还是法律规定,均无法反应新浪公司与***、**之间的纠纷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驳回***对新浪公司的起诉。二、***诉请**、新浪公司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在起诉状所称的工程项目分别在东莞市的莞城区、东城区、厚街镇,***自述的施工明显不可信,且位于不同地区的数项工程依据专属管辖原则不能一并处理。此外,仅凭《工程款欠条》无法确定具体工程量,无法判断该工程款的数额是否合理。《工程款欠条》上的**签名无法核实是否其本人所签,无法排除该签名为伪造及恶意串通。三、***主张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是新浪公司发包给**的,没有事实依据,***应对此举证证明。四、***诉请新浪公司对**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新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诉请的利息计算标准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新浪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提交了《工程款欠条》一份,其上载明:总工程款为水池59429元、豪庭花园4000元、二层楼板12800元、牛山楼面2500元,合计78729元;借支40000元,下余38729元。上述字体下面有“**”字样的签名。在该签名的下面还有文字:水泥12800元,合计51529元,余2018.7.2未结称。庭审中,***称“**”字样的签名、“余2018.7.2未结称”为**所书写,其余文字是***所书写。***还称,该《工程款欠条》涉及四个工程项目,其中水池、豪庭花园在东莞市×××××××××,二层楼板、牛山楼面在东莞市东城区,所涉工程项目在2018年7月2日前已经全部完工,**曾支付***工程款40000元,已付清了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二层楼板、牛山楼面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故其就未付清的位于东莞市××镇的两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是**联系***过去施工的,新浪公司没有直接向***支付过工程款。
新浪公司对该《工程款欠条》不予确认。新浪公司确认与**曾有合作关系,但并非挂靠关系,**至今仍欠新浪公司50余万元的工程款。***起诉的位于东莞市××镇的案涉工程项目并非新浪公司分包给**,新浪公司只在东莞市×××××××××××××××别墅的室内装修。
***申请证人李玉超出庭作证,李玉超称:其是代表**在厚街看工人做事的管理人,工资由**发放,其听**说与新浪公司一起合作,新浪公司也有人在现场代表新浪公司管理;李玉超在东莞市东城区牛山也从**处分包项目,**拖欠其70000多元的工程款未付;其没有从新浪公司领取过工程款,其不清楚**和新浪公司合作期间的工程款结算情况,**与新浪公司之间有合作协议书,但其没有看过。***申请本院调取新浪公司与**之间发包及转包的协议书,新浪公司否认其与**之间存在合作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欠条》、申请的证人李玉超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主张**已付清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其仅就位于本院辖区的东莞市××镇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提起诉讼,故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的陈述及举证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主张《工程款欠条》中的“**”字样的签名、“余2018.7.2未结称”为**所书写,本院予以采信。“余2018.7.2未结称”位于《工程款欠条》的最下方,应视为**对整份《工程款欠条》的内容予以确认。根据《工程款欠条》的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诉请**支付51529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上述部分的利息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至于新浪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工程款欠条》并未载明所列工程项目与新浪公司有关,证人李玉超称**亦欠其工程款,新浪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系或分包关系对其追索工程欠款有影响,李玉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浪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新浪公司否认其与**之间存在合作协议,***申请本院调取该证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对***诉请新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1529元及利息(以51529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5.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雄东
人民陪审员  麦学斌
人民陪审员  张文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颖仪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