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3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兴路****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70790202。

法定代表人:叶志华。

委托代理人:叶晓阳,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197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92500元、受理费9250元、利息134453元(暂计)、迟延履行金1896元(暂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781元,暂计64688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所有的粤S×××××号车辆(轮候已抵押),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6日,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变现处置。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62xxxxxxx18,当天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5日。(二)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12月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属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收到回复。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39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炜

审判员  黄俊哲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