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银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与嘉善县银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与嘉善县银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善商初字第627号
原告: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银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小弟。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银鹃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诸暨市越拓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宪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