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3118号
原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润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润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5元,减半收取计7027.5元,由原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