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2民初4133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6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恩施永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2479727F。
法定代表人廖兆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利川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本市清江大道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01541Y。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工业园安栈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58821679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袁建红,男,生于1970年8月3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恩施永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利川市供电公司、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建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依法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