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利川市永杨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2民初1681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6月29日,土家族,住利川市。
被告:利川市永杨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电力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利川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门市东宝工业园安栈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0年8月3日,苗族,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利川市永杨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电力公司、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依法减交收取6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