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2民初74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工业园安栈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5882167927。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天河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润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2.36元,减半收取142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向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