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6858号之一
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卓元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接、江晓瑶,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福州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智超。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市政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金龙、郑文彬,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厦门市思明区市政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南清
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
人民陪审员 方盈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