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52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北路15号。
法定代理人卓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厦门格绿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5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02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9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向林业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林产信息。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0254.0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来永利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周长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延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