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3285号
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日升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8959031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凯鑫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长征路西侧光明路南侧御景苑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973395018(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凯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审判员**
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传家书记员*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