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财保217号
申请人: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阳光鲤鱼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89590313J。
法定代表人:陈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0670L。
法定代表人:高文庆。
申请人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6343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担保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12月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663436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鸣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袁爱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吴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