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24民初1084号
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鲤鱼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89590313J。
法定代表人:陈少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林,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大同小学,住,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297960755848。
法定代表人:郭成法,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启清,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系寿宁县大同小学总务处主任。
原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鑫公司”)与被告寿宁县大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海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林、被告寿宁县大同小学的法定代表人郭成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寿宁县大同小学支付剩余工程款5673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寿宁县大同小学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海鑫公司承建寿宁县大同小学的操场硬化工程,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298294元,若工程量有增加,根据施工过程增加工程量按实进行签证。施工中,因寿宁县大同小学需增加部分工程量,双方于2017年3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新海鑫公司)完成本项目并经验收后,支付合同款的50%作为进度款,剩余工程款待通过交工验收并经结算审核确定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寿宁县大同小学)按结算审核价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逾期付款,应按逾期天数每天承担合同总额的0.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应付合同款项的5%。2017年3月20日,新海鑫公司承建的操场硬化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11月5日,经结算审核工程造价为354738元,寿宁县大同小学已支付工程款为298000元,尚欠工程款56738元未支付。以上事实在寿宁县大同小学出具的证明、承诺书、请求拨付工程尾款的申请报告及寿宁县大同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寿宁县教育局的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书等材料中均已确认。该剩余工程款寿宁县大同小学本应在2017年12月4日之前支付,但直至今日,仍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海鑫公司诉至法院。
寿宁县大同小学承认新海鑫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表示因工程超出预算,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待寿宁县教育局拨款下来,其会尽快支付剩余尾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寿宁县大同小学承认新海鑫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寿宁县大同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738元。
如果寿宁县大同小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40元,减半收取计609.20元,由寿宁县大同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美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美玲
附注:
1、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