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开华,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东区阳光鲤鱼港21B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89590313J。
法定代表人:陈少香。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开华、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4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晓燕
审判员 朱豪侠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秀芬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