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526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赠,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云,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东区阳光鲤鱼港21B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589590313J。

法定代表人:陈少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2元,减半收取9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达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璇

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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