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1606号之二
原告:成都梓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进步村**。
法定代表人: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翔壹,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
法定代表人:陈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华,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梓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梓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梓宁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梓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34元,减半收取计20,3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梓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晓先
人民陪审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