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住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住建建设有限公司、宁德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1740号
原告:宁德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柳城南路24号7楼。
法定代表人:赵祥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艳军。
被告:福建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10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
原告宁德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宁德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宁德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劭强
书 记 员  李周鸿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